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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房地产EMBA校友会简介

EMBA网    emba.china-b.com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来源:

    中山大学房地产工商管理(EMBA)班创办于2002年,历时9个春秋,现已有13期同学,共有600多位学员,82%是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74%来自珠三角,企业遍布广东省各个区域,辐射大半个中国,学员来自地区包括广东、香港、北京、浙江、上海、海南、新加坡等地。

    为加强各届房地产EMBA学员之间的联系沟通,促进学员、校友、师生与社会之间的全方位交流, 发现商机,向社会各界展示EMBA教育和学员风采,由学院发起,在历届班委会的大力支持下,特成立“中山大学房地产EMBA校友会”,以构建分享成功的平台。

    中山大学房地产EMBA校友会是学员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其管理机构(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由历届“中山大学房地产EMBA班”的同学构成,均由全体学员选举产生。

    同学会将秉承“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中大、会员与各地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团结合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会员事业发展服务,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的宗旨,以“平等参与,加强交流,提拔思想,完善知识,拓展人脉,整合资源,共谋发展,基业长青”为原则,致力于为会员服务,放眼未来,走出一条携手共荣的成功之路!

    我们将通过同学会组织的各项学习、考察、交流、联谊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使历届同学们共同回到中山大学这个“平等参与,加强交流,提拔思想,完善知识,拓展人脉,整合资源,共谋发展,基业长青”的平台上来,使各位校友的企业及个人不断取得长逐发展的源源动力!

    中山大学房地产EMBA校友会章程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大学房地产EMBA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山大学房地产EMBA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隶属于中山大学地理科学和规划学院。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中大、会员与各地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团结合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会员事业发展服务,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山大学校友总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山大学校友总会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房地产教育中心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准入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山大学房地产企业家工商管理EMBA班在读及往届学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会务工作。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中山大学房地产企业家工商管理EMBA班在读及往届学员;或者有本会个人会员推荐;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会务工作。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对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 拥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关心、支持母校,为促进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若有下列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对违背本会宗旨的会员,本会可视情节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本会可视情节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及审议通过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命副监事长、监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二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并根据需要设理事若干名。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常务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任命副秘书长、专职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审议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表决处理监事会提出的异议事项;

    (八) 审议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常务理事会可授权秘书处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投票表决。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会务工作能力,责任心强,要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负责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二)主持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各组别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三)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向常务理事会推荐副秘书长、专职秘书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2年。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至二名、监事若干名组成,是本会的专职监督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长由一名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财务行为提出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决议;如常务理事会不予处理,则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审议校友会财务行为;

    (六)对本会会员的违反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邀请若干名与本会有一定关联,且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本会会长任期届满后自动转为名誉会长。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通知名誉会长参加。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的业务活动开支;

    (二)本会秘书处日常运作开支,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规定享受的待遇;

    (三)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开支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自中山大学地理科学和规划学院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山大学地理科学和规划学院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由会员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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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qianjuan

来源:EMBA网本页网址:http://emba.china-b.com/zo/EMBAxiaoyouxinwen/20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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