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类型为风险厌恶(Risk Aversion)时的可议价激励合同设计(Contract Bargaining)问题是在委托代理与组织经济学领域中近来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且对诸如企业管理、组织的绩效考核等现实问题有很好的指导意义。鉴于该问题研究的重要理论与应用价值,商学院经济系产业经济教研室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的李三希博士为经济系广大师生介绍了主题为“Contract Bargaining with Risk-averse Agent”的研究成果。 emba.china-b.com/huali/
李三希博士首先介绍了两类经典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合同设计模型:代理人有限责任模型与代理人风险厌恶模型。然后举例说明代理人风险厌恶时的激励合同设计问题及其重要性。进而,为大家分析了作为委托人的组织所有者,如企业家、学校的相关领导等,可以提供的两类合同:(1)任务导向的合同;(2)激励导向的合同。第一类合同不具有激励效应,组织的目标更多依靠不确定性来实现。第二类合同为激励性合同,激发员工努力工作,以更好的达成组织目标。研究认为,当代理人为风险厌恶类型时,随着其议价能力的提升,组织所有者为了更好的激励代理人,需要提供更高的固定工资,以及更大的提成比例(或奖金),前提是代理人的风险厌恶程度随拥有财富的增加而缓慢降低。
在李博士介绍过程中,经济系广大师生就委托代理问题中的代理人风险类型、合同双方的议价能力、激励合同设计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与交流。通过本次研讨,经济系师生对多代理人风险厌恶情形下的激励合同设计及其原因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同时也在如何开展相关研究的问题上获得了诸多有益的启示。
发布者:xi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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